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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数据时代,整治“先提价,再降价”

时间:2016/12/13 9:36:30  作者:www.idcicp.com  来源:网摘  查看:345  评论:0
内容摘要:互联先锋(www.idcicp.com) 2016年12月13日消息,一年一度全民参与的“双11”“双12”已落下帷幕,尽管之前就有说禁止商家先提价再降价,但是跟据中消协昨天发布“双十一”网络购物商品价格体验式调查显示:通过对“双11”热销的533件商品价格追踪,发现16.7%的商品价格当天并非近期低价。中消协表示,此次调查发现的典型问题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。

互联先锋(www.idcicp.com) 20161213日消息,一年一度全民参与的“双11”“双12”已落下帷幕,尽管之前就有说禁止商家先提价再降价,但是跟据中消协昨天发布双十一网络购物商品价格体验式调查显示:通过对11”热销的533件商品价格追踪,发现16.7%的商品价格当天并非近期低价。中消协表示,此次调查发现的典型问题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。

 


    如今,双十一已经成为一种全民追捧的消费文化,然而,很多商家采取先涨后降、虚构原价的促销行为来吸引消费者。根据广告法,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、误导消费者的,构成虚假广告。换言之,“先涨后降,促销价高于非活动价的行为既涉嫌违反广告法,又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。

 

与实体商店不同,电商时代的价格数据均有迹可循,有据可查,容易对比。虽然电商平台不是价格欺诈的始作俑者,但应承担监管、审查乃至连带赔偿责任。任何一笔交易的商品数据、价格数据均由电商平台掌控。对经营者在网店或商品页面发布的任何广告,电商平台均有能力监测,并发现违规、虚假价格广告后及时制止。

 

监管部门理当要求电商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、大数据分析和云计算手段监测价格走势,保护消费者知情权。如在商品页面显示近一段时间的价格走势,让消费者有明确参照,不掉入价格陷阱,还应让商家及电商平台共同承担价格欺诈的连带赔偿责任,以此形成倒逼效应。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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